這篇處理的是:2026 年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法、施行時間、新舊法怎麼判斷,以及特留分取消後是否仍能依法繼承。
2026 年修法已經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,但截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,新規定還沒有開始施行。民法第 1223 條於 2026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,明定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。新法施行後,兄弟姊妹將不再有特留分保障,但仍然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;如果沒有遺囑排除,而且繼承順位輪到兄弟姊妹,仍可能依法取得遺產。
先看你想確認哪一件事
| 兄弟姊妹特留分已經修法刪除了嗎? | 是,但新法尚未施行。 |
|---|---|
| 現在兄弟姊妹還有特留分嗎? | 截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,新法尚未施行;個案仍要看繼承開始時間與當時有效法律。 |
| 新法施行後,兄弟姊妹還有特留分嗎? | 沒有。 |
| 沒有特留分,是不是就不能繼承? | 不是。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順位仍然存在。 |
| 新舊法怎麼判斷? | 先看被繼承人何時死亡、繼承何時開始。 |
2026 年特留分修法,到底改了什麼?
修法以前,民法第 1223 條規定,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。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的修正條文,已經把「兄弟姊妹」從特留分規定中刪除。
修正後仍保留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與祖父母的特留分。因此,這次修法不是取消整個特留分制度,而是單獨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保障。
新法適用後,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安排遺產,兄弟姊妹不能再單純以「我的特留分被侵害」為理由,要求保留舊法下的最低比例。
兄弟姊妹特留分什麼時候正式取消?
官方法規目前記載,2026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的民法第 1223 條,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。
截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,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仍記載本次修正條文「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」,並標示該部分條文尚未施行。本文因此直接沿用官方施行狀態,不另外自行換算施行日期。
重點:修法「已公布」不等於新法「已施行」。截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,不能只看到新聞寫「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」,就直接認為所有案件都已適用新法。
新舊法怎麼判斷?先看被繼承人何時死亡
民法第 1147 條規定,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則規定,繼承如果在修法前已經開始,原則上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。
因此,一般判斷順序不是先問新聞哪一天發布,也不是只問遺囑哪一天寫,而是先確認:
被繼承人是哪一天死亡?
如果繼承在新法施行前就已經開始,原則上仍要依當時有效的規定處理;如果是在新法施行後才開始,才進一步依修正後的第 1223 條判斷。
特留分刪掉後,兄弟姊妹還能繼承嗎?
可以。
這次修法刪除的是「特留分」,並沒有把兄弟姊妹從法定繼承人中刪掉。民法第 1138 條目前仍把兄弟姊妹列在第三順位。
法務部也特別說明,這次刪除兄弟姊妹的是「特留分」,兄弟姊妹的「應繼分」規定仍然保留。如果沒有有效遺囑排除,而且沒有更前順位的法定繼承人,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繼承遺產。
應繼分與特留分不是同一件事。應繼分是在進入法定繼承時,各繼承人原則上怎麼分;特留分則是在遺囑等安排影響繼承時,法律替特定繼承人留下的最低保障。新法拿掉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保障,不是法定繼承人身分。
如果現在已經立好遺囑,之後還是受舊法限制嗎?
不一定。
不能只用「遺囑是哪一天寫的」決定新舊法。民法第 1199 條規定,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;第 1147 條也規定,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。再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,繼承如果在修正前已經開始,原則上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。
因此,即使遺囑是在新法施行前寫好,真正影響兄弟姊妹特留分新舊法適用的關鍵,仍是被繼承人何時死亡、繼承何時開始。若死亡時新法已施行,原則上依修正後規定判斷;若死亡時新法尚未施行,原則上仍依修正前規定。
所以「我現在把遺囑寫好,是不是以後永遠受舊法的兄弟姊妹特留分限制?」答案不是單純的「是」。真正要確認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,哪一版法律已經施行。
有遺囑與沒有遺囑,結果會差很多
如果沒有遺囑,而且前順位繼承人都不存在,兄弟姊妹即使在新法施行後,仍可能依第三順位取得遺產。
但如果有有效遺囑,而且新法已經適用,被繼承人對遺產的安排空間就會增加。兄弟姊妹不再具有特留分後,就不能再靠兄弟姊妹特留分要求最低保留比例。
因此,兄弟姊妹最後能不能分到遺產,仍要一起看:
- 有沒有更前順位的繼承人
- 有沒有遺囑
- 繼承何時開始
- 當時適用新法還是舊法
常見問題
祖父母的特留分也一起取消了嗎?
沒有。2026 年修正後的民法第 1223 條仍保留祖父母特留分,比例仍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。這次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特留分,不是把祖父母一起刪除。
修法前已經發生的繼承案件,之後會全部改用新法嗎?
原則上不會。如果繼承在修正前已經開始,仍要依繼承開始時間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判斷,不是等到日後發生爭議或起訴時才決定適用哪一版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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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還沒有完全整理也沒關係。可以先說明被繼承人是否已過世、目前有哪些家人、是否有遺囑,以及你最想確認的問題,再判斷下一步需要補哪些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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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國益律師
任遠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|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
曾任臺灣高等法院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; 現主要處理高資產交易、家族財產、借名登記、投資與交易及企業經營相關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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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,係依 2026 年 9 月 28 日可查得之法規與官方資料撰寫。個案仍會受到死亡時間、遺囑內容、繼承順位、財產安排及其他事實影響;實際權利義務應依完整資料與當時有效法律判斷。


